第一條 為保證機動車駕駛員具備應有的駕駛知識和技能,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, 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 制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由地(市)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。
第三條 考試科目的順序按照交通法規(guī)與相關知識、場地、道路駕駛依次進行, 前一科目合格后, 再進行后一科目的考試。
第四條 場地考試內容:在設有障礙的場地駕駛車輛的能力。
第五條 考試應在車輛管理所設定的考試場或指定的道路、場所進行。并事先約定考試日期、時間。
第六條 關于考試車輛、場地、道路的規(guī)定。
(一)車輛:
1、大型客車, 車長8米以上, 軸距3.9米以上。
2、大型貨車, 車長6米以上, 軸距3.6米以上。
3、小型汽車, 車長3.3米以上, 軸距2.3米以上, 輪距1.3米以上。
4、二、三輪摩托車,至少有四個檔位。
5、拖拉機帶掛車。
6、其他考試用車, 由省級車輛管理所確定。
有自動變速裝置的車輛不得作為考試車輛; 考試車輛必須懸掛考試車標志。
(二)場地:
1、場內地面平坦, 坡度小于1%,附著系數(shù)大于0.40;
2、樁位、標線準確。
(三)道路:
考試路段應有彎道、坡道、交叉路口及信號燈、標志、標線等交通設施?荚嚧笮涂蛙嚒⒋笮拓涇嚨木嚯x不少于5公里, 其它車輛的距離不少于3公里。考試兩輪摩托車的, 可以在考試場道路上進行。
第七條 考試方法: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單獨駕駛的方法。
第八條 考試題目由車輛管理所按照下列規(guī)定負責出題:科目二按所考車型選定樁考圖。
樁考圖全國統(tǒng)一。
第九條 考試合格標準未出現(xiàn)下列情況之一的:
1、不按規(guī)定路線、順序行駛;
2、碰擦樁桿;
3、車身出線;
4、移庫不入;
5、中途停車兩次;
6、熄火;
7、腳觸地(兩輪車)。
第十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,補考一次。補考仍不合格的,本次考試終止。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,可重新申請考試,重新考試的時間間隔不少于30天。
考試結果應當場公布,對科目二或三考試不合格的,應當指出不合格的原因。
第十一條 對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,應當場停止該科目考試,并視為不合格。
第十二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,必須具備考試員資格,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(fā)的考試員證書。
第十三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。公安部1985年發(fā)布的《城市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暫行辦法》即行廢止。 |